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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石油燃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广东省石油燃气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Oil & Gas Society(缩写:GOG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石油和燃气企事业单位,地方性石油和燃气行业社会组织,以及从事石油和燃气行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石油和燃气市场运行协调工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 号国信大厦 810-811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自律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对有关全省石油和燃气市场的政策、法规、综合平衡、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石油和燃气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四)根据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实行行业引导,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和协助进行企业经营资格初审、年检,发布信息和有关项目前期论证等。 (五)做好全省石油和燃气市场运行监测,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共同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石油和燃气市场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考察交流活动。 (七)总结推广会员企业在石油和燃气市场管理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经验,提高石油和燃气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办理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石油和燃气生产、仓储、销售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省内地方性石油和燃气行业社会组织;在石油和燃气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对一般会员单位或一般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由协会会员部办理有关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轮值会长单位轮值当年会费 10 万元,非轮值年度参照副会长单位标准;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8 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8 万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8 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3000 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等。在其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决定变更、增补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秘书长和监事列席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议案,受会员大会委托决定变更、增补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核协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五)审核协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编制; (八)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和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在换届时负责提名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审议常务副会长提出的秘书长人选及其他重要议案,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由轮值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推荐一名主要负责人出任。如轮值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由轮值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并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自然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并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实行当值一年的年度轮值制度,每届共设轮值会长单位五个,与会员大会每届年限数相对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一届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五年,原则上一年一聘,但任期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限。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轮值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协助常务副会长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遇协会重大事项时,有 3 名以上副会长联名提出议案,即可动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依照法规和章程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进行监督;核实参会成员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3 月 30 日广东石油燃气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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